江門日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7-8-20
市民方某在超市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該車說明書和合格證都標明產品的各項指標均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但是,他去申請登記時,卻發(fā)現該車的重量嚴重超標,不被批準登記。方某到超市要求退貨時,超市卻以問題要由供應商解決,供應商沒有代表在場不能處理為由拒絕處理。 電動車重量嚴重超標 為了出行方便,近日,方某在市區(qū)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的電動自行車。根據有關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只有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標準規(guī)定,才被允許登記上路,否則,將會受到處罰。在購車時,方某特別留意了一下該車的說明書和合格證,上面標示該車的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規(guī)定,于是放心地買了一輛電動車回去。 然而,當方某前去車管所申請登記時,才被告知該電動自行車的重量嚴重超標,不能予以批準登記。 商品有問題超市不管 感到受騙的方某于是前往該超市,向其主管反映這個問題,希望該超市能退貨,然而,該超市的有關負責人卻聲稱,這個問題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應該由供應商來解決,可是供應商沒有代表在場,所以,超市不負責處理這個問題。方某認為,自己在超市買的電動自行車,遇到問題,超市就應該承擔責任。“我在超市買雙鞋,鞋有問題,難道要我自己去找鞋的生產廠家嗎?”方某說。 由于雙方無法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方某遂向市消委會環(huán)市投訴站投訴。 銷售者應承擔法定責任 環(huán)市投訴站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帶領方某將該電動自行車送交到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進行檢驗。經檢驗,該車整車質量為51.2公斤,比“不高于40公斤”的標準要求整整高出了11.2公斤,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標準。 收到檢驗報告后,工作人員立即聯絡超市,進一步了解情況,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其闡明生產者、銷售者分別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向其出示了相關檢驗證據。然后,該站工作人員召集糾紛雙方進行正式調解。經協商,超市全額退回方某的購車款,順利解決本次消費糾紛。 相關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在上述糾紛中,超市應該承擔其在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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